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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务劳动是“廉价品”?结婚3年,法院仅判1.5万补偿……

专题: 两性情感
作者:信金国律师 时间:2021-06-25 23:34:22  阅读:75   网上投稿

6月22日,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再次引发社会热议。

案件中,结婚3年的夫妻诉讼离婚,妻子说,婚后一直是我在照顾孩子、料理家务,负担较多义务,要求丈夫从结婚之日开始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补偿自己,算下来共计19万元。

法院虽支持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,但却不是补偿19万,而是1.5万。

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,网友们纷纷哗然,不平之声鹊起。

1.5万元家务补偿是什么概念?

本案中,男女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准确来说是38个月,算下来平均每个月394元,平均每天约13元。不得不说,这么一算一万五的补偿顶多算“舐梅止渴”,显然不足以与需要付出大量时间、体力的家务劳动实现“等价对换”,且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家务劳动“如此廉价”的错觉,甚至有让女性沦为家庭牺牲品之嫌。

一、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

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,婚姻是家庭的纽带。

目前来看,女主内男主外的家庭模式仍然比较普遍,全职妈妈不仅要照顾孩子、家庭,还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,这必然耗费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导致女性对自我发展投入不足,牺牲晋升的机会。另一方面,万一双方离婚,全职妈妈的经济能力通常较弱,一时难以重回职场,若得不到有效保障,显然有失公平。

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,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,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,其创造的价值应与其他劳动价值一样,同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,投入家庭事务,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,理应获得相应报酬。

于是,今年元旦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实际上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次提出,但是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,即不管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,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了较多家务劳动,负担了较多义务,就可以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家务补偿。

新规的实施,让原本隐性的无偿的家务劳动被更多人“看见”,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,让全职妈妈不再“为爱发电”。

但是,家务劳动补偿到底补偿多少合适?该以什么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呢?

二、如何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?

家务劳动的价值到底如何计算呢?

有人说,可按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来大致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。但请不要忽略,家务劳动不只是纯粹的体力劳动,还有一部分情感投入,以全职妈妈来说,养育子女不是工作,而是出于血亲之情,往往伴随着身体和心灵的损耗,这部分劳动的价值显然无法通过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衡量。

此外,离婚经济补偿不只是补偿“家务劳动”,女性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婚姻家庭中,其个人必然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,且无法获得收入,这个“机会”非常重要,离婚时当然需要补偿。

由于家务劳动补偿属私人事务领域,因而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,如果双方能够就补偿数额问题达成协议,则按协议约定履行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情况,依法判决。

时至今日,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尚无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。在司法实践中,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,通常综合考察以下4个方面:

(一)家务劳动时间。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、婚姻持续时间越长,补偿数额相应增加。

(二)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。照顾老人、子女需要投入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,精力付出通常比一般的家务劳动要多,理应得到更多补偿。

(三)家务劳动的效益。包括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,如妻子因家务劳动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。

(四)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。婚姻中女性之所以甘愿成为全职妈妈,承担较多家庭义务,是因为对美好的婚姻存有期待,由此带来的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,对工作选择、收入能力等机会成本的弃舍。因此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、工作前景、知识产权、专业职称等,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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